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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