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