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