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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