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二)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