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错误执行侵犯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当以债权标的额为限。债权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其受让债权时支付的对价为限。←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