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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