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九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