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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