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二十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第一百一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一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第一百一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第一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