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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