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