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九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