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