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