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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