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