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