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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