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