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