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