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因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而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逐级报核,待上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