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报核申请后,认为案件相关事实不清的,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退回下级人民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再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