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