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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