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