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