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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