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一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同章节法条
第第四百一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第第四百一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第第四百一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第第四百一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第四百一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第第四百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第第四百三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第四百三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第四百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第四百三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