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责任人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未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在二审、再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