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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