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