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