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