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