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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