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五百七十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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