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