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 >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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