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