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