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第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