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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