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五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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