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第二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条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