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