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本解释所称“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