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