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八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七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第第三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第三百七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第三百九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第三百九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第第三百九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第三百九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第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第第三百九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第三百九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