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八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