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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