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