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